离婚要处理的三件事
发布时间:2023-08-23 10:37:15
就法律本身而言,离婚诉讼的核心是:监护权、财产分配、债务分担。
就监护权而言,《民法典》明确规定了1069条和第四章的“离婚”部分。同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1),在“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章节中,对监护权的调解或判决提出了更明确的意见。
就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而言,《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编辑解释(1)》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定性,以及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财产分配的原则、经济赔偿请求权、婚姻财产分割请求权、无过错方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就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债务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1)》已经明确。其中,《民法典》第1064条定义了“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期间共同签字或一方,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定,因此,对于相关贷款过程中的签字确认,夫妻一方必须在签字前考虑清楚,以免最终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不愿分担法律确定的共同债务。
从处理案件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针对“三件”中的任何一件,最终都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出发点;围绕委托人的委托目标,理清思路和证据,法律的平衡自然会倾斜;此外,围绕“情、理、法”这三个字的格言,也有助于实现办案效果和目标。